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博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復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程序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5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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