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旺氣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旺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旺氣前因強盜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12年確定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4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