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貫晟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
90年度促字第703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異議,依法視為原
告起訴後,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午11
時4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臺北縣三重市○
○路○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