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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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4年
9月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10月、6月(本院94年度訴字第901號)、5月(本院94年度簡字第5537號)確定(以上四罪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共計2年2月確定,於94年9月9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6年9月15日,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4年8月4日,此有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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