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德泉 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林梅妹 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淑珍 聲請人即債權人 溫志方 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松遠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月嬌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香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瑱樺 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永成 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紹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珮婕 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財興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碧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銘煙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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