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 何宗弘 (即 何羅素能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