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4號原告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被告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2,97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3月4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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