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淑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已約定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依約定利率計算。上開聲請人就同一筆金額同時請求給付年息百分之五及百分之十利息,其中逾年息百分之十約定部分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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