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勘驗現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吳幸芬~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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