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二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上訴人乙○○繼承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被上訴人乙○○死亡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並囑託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訪之結果,被上訴人乙○○之繼承人計有 何春田何國凱何文彬何來春何清河 及甲○○等六人,惟其中何春田、何國凱、何文彬、何來春、何清河等五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業據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四四號、第二七二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屬實,是應以甲○○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鍾啟煒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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