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6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秉瑞 即彭正
  賢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60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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