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敦化 │99年1月11日│30,030元│RC0000000││││限公司 嚴凱泰 │分行│││││├──┼─────────┼─────────┼───────────┼─────────┼────────┼──┤│002│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敦化│99年2月10日│11,000元│RC0000000││││限公司嚴凱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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