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 彭義貴
彭寬貴 彭仁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裕貴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之被繼承人 彭劉財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倘第二項之共有人或第三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共有人或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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