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鄭○○
詹○○鄭○○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被告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兼被告 林文達
黃春進 上列被告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朴簡字第14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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