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蕭沂卉 即 蕭麗卿 被告 戴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