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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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王健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67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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