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陳貴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晨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租金民國111年5、6月之租金計4萬元,然事實及理由欄第3項卻記載積欠租金共8萬元,則原告所欲請求之租金金額究竟為多少,應具狀補正之。
二、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房屋內部損害之修復費用為多少?並應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