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債權人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帥詠營造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