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葉明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