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水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金樹 、 蔡金墩 、 蔡福金 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參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6,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