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 任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姵妘 受告知訴訟人蘋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海空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婉妤 被上訴人趙婉妤
謝金軒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
朱家穎 律師複代理人 謝奇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先就本案之運送契約究係單純之海路運送;或係海陸聯運為舉證及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吳國聖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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