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何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建文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5年7月8日起至115年7月8日②86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莊源榮 邀同第三人林建文為連帶保證人,於88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間自88年1月18日起至91年1月18日止,並約定按月付息,本金到期還清。嗣因第三人莊源榮、林建文所欠前述債務未依約清償,聲請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經本院92年度執字第7919號、93年度執字第11286號、95年度執字第19765號、96年度執字第70750號及97年度執字第6131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後,尚有本金共4,071,0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又第三人林建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93年9月1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建文、莊源榮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第三人林建文、莊源榮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於103年3月24日具狀陳稱,第三人林建文業已將其所欠借款全數清償,並多次要求聲請人塗銷本件抵押權,並已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所附其他約定事項既已記載,附表所示不動產尚擔保第三人林建文所負保證債務,自形式以觀,前述第三人莊源榮邀同第三人林建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所借款項,當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聲請人以此筆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65│建│98.1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21│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3層樓房│40│54│60│14│17│平│鋼筋│4.│平│全部│││0│民生里民治路│營區新北│鋼筋混凝│.0│.6│.9│.6│0.│方│混凝│20│方│││││85號│段665地│土造│1│8│6│7│32│公│土造││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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