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44號聲請人 林美菁 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鞠坤棋 (原名 鞠宥蓁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108年度婚字第27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108年度婚字第
272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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