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朱榮貴受刑人即被告解傑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榮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記載「復興街並無283號…經查詢門牌系統前往查訪,該址為空地」云云,依本院向苗栗縣頭份市戶政事務所函查結果,固堪認屬誤會(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惟經該所於民國106年
3月14日派員到現場查訪,亦確認被告解傑清曾住該址、已搬走一段時日、不知去向,足徵被告有「逃匿」之事實,自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附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