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金龍 債務人潘 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金龍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 潘淑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4年09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51,70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金龍、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1,701│淑霞│8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金龍、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701│淑霞│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