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庭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2)及附表二(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5)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陳宗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月8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一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二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無不合,應就附表二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附表一┌────────┬──────────┬──────────┐│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5日│103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793號│第2420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4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日│104年6月2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4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69│││││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29日│104年7月29日│││確定日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13日│103年12月22日採尿前│104年1月8日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17號│字第1130、1131號│字第1130、113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591號│104年度易字第911號│104年度易字第9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591號│104年度易字第911號│104年度易字第911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4日│104年10月19日│104年10月1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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