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振暉
被   告 磊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
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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