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振暉
被 告 磊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
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振暉
被 告 磊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
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