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李承龍
       萬學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月2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承龍、萬學緒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承龍、萬學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105年1月25日15時45分。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0段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經警察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蒐證光碟1片可資佐證。
㈣被移送人李承龍、萬學緒於警詢時均否認有互相鬥毆,並
辯稱僅發生拉扯云云。惟查,依現場蒐證光碟足證被移送
人李承龍、萬學緒確有參與相互鬥毆行為等情明確,渠等
上開所辯,顯係推諉卸責之詞,尚難採憑。
㈤被移送人李承龍、萬學緒相互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朱小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