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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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82號
原 告 黃智遠
被 告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