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劉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肆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