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4號
原 告 魏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慶造 即香港莎巴精緻造型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9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