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映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會員會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