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曾心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