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吳河新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