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債權人 張木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克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若
為借貸關係,請釋明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