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債權人 廖佑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克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
關係」?若為前者,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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