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運通國際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