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保險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郭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佩勳 間請求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配合辦理保險契約要保人之變更,此一變更涉及保險契約保險理賠申請及解約金之相關事宜,非單純身分關係而應認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原告請求變更之保險契約依其提出之保險單及保險單條款約定,係屬終身壽險及住院、醫療等附約性質,保險始期為民國98年6月23日、繳費期間20年,迄今尚未繳費期滿,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契約性質及原告所有之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2,084元(即上開保險契約自98年6月至起訴時繳足9年保險費年度之解約金,計算式:6萬3,910元+18萬5,934元+1萬2,240元=26萬2,084元,詳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提出之保險單解約金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