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郭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 民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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