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聲明異議人 張鑫成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唐萬尊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聲明異議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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