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張鑫成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唐萬尊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聲明異議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