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許書誠
相對人 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所在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
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至8行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二四八二號返還押租金之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0七0九號返還押租金之強制執行程序
2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
…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22482號返還押租金事件…
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9號返還押租金事件
3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至2行
…110年度司執字第122482號…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