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許書誠

相對人 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所在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

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至8行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二四八二號返還押租金之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0七0九號返還押租金之強制執行程序

2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

…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22482號返還押租金事件…

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9號返還押租金事件

3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至2行

…110年度司執字第122482號…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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