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王倉林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被告 李正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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