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0號原告 李致宇 原告與被告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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