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人被告 朱濬明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侵上字第72號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侵訴字第135號案件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侵上字第72號案件判決有罪,現由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中,該刑事案件之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確定,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