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79號原告 李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8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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