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賓吉士 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致銘 、 許雅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