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陳妃美
陳妃綾 郭儀風 張林良 蔡介楠 賴寶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夏錦逸 被告 李金龍
周瑞慶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周瑞慶及張辰鐘(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於刑事案件中認定被告周瑞慶、張辰鐘與其餘被告李金龍等人為共同正犯,故被告周瑞慶及張辰鐘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原告亦可對被告周瑞慶、張辰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