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59號上訴人 林燕芬 訴訟代理人 吳科毅 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曾筠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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