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31號抗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李家霖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抗告事件,抗告人迄未繳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等規定應徵收之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抗告人雖以 蘇啟新 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抗告,卻未同時提出委任狀,亦與提起抗告之程式不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抗告人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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