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書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書瑋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書瑋前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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